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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案號:臺灣ΟΟ地方法院ΟΟ度易字第ΟΟ號
股別:Ο股
告 訴 人
即 原 告:A
住XX縣XX鎮ΟΟ鄰Ο號
電話:(037)ΟΟΟΟΟΟΟΟ
送達代收人:李 志 正 律師
設: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
電話:(02)8369-5898
被 告:B
住XX縣XX鎮Ο鄰Ο號
電話:(037)ΟΟΟΟΟΟΟΟ
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:
訴之聲明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,及自民國ΟΟ年ΟΟ月ΟΟ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 原告於ΟΟ年4月30日 下午4時許,聞到焚燒廢棄物之惡臭味,遂循著惡臭味,赫然發現火點是位於被告B住處,原告為明白燃燒物為何及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遂持照相機前後往搜證,然經被告B發現後,竟手持鐵棍走向原告,並對原告口出惡言,..............,使原告感到莫大的侮辱,被告顯已觸犯妨害名譽罪嫌,此等事實,業經 鈞院地檢署聲請簡易處刑在案(案號: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ΟΟ年度偵字第4310號),並由 鈞院審理中。代收大陸臺灣雙向快遞、海運、空運 香港海運、空運、代收 國際快遞 增值服務: 出口包裝(貨物包裝、代客訂制木箱) 進出口報關 委託收件 代收貨款 代墊貸款
二、 查被告上揭犯行,雖於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,僅記載................,然而據原告於地檢署提出之錄音證物及譯文,即可證明被告辱罵原告之話語,不僅起訴書之寥寥數語而矣,因此,據前揭之錄音帶及譯文證據,被告應如前所述之次數及話語,辱罵原告,而非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上所載之簡單。因為,此一內容,涉及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事實範圍,及被告侵權行為之嚴重程序之認定,應屬重要,且應更正,以符事實。
三、 次查,被告以前述之言詞辱罵原告,足以眨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,應屬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,為此,原告特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,向被告請求新臺幣1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。
四、 末查,為上所陳,原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規定,請求如上,敬請 鈞院鑒核,並賜判如訴之聲明,以維權益,並符法紀。
謹 狀
臺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
中華民國96年2月 日
具狀人:A (蓋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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